《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中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是一项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3号公告批准发布,编号为GB50166-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是对原规范的全面修订,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中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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