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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配套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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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译 者: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出 版 社:
浙江人民出版社 
标 准 号:
 
出版日期:
2013-3 
书    号:
9787213054037 
规    格:
787*1092 
所属分类 :
电力图书 >> 电力安全
购买数量 :
  • 著 译 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出 版 社:浙江人民出版社
  • 标 准 号:
  • 出版日期:2013-3
  • 书    号:9787213054037
  • 规    格:787*1092
  • 印    张:5.75
  • 页    数:180
  • 字    数:150000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 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 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 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 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 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 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 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 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四条 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 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 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 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 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 失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 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八条 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 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 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电监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电力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和特点,制定管理 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 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 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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