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4 场地、地基和基础;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9 单层工业厂房;10 单层空旷房屋;11 土、木、石结构房屋;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13 非结构构件。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附录E 转换层结构抗震设计要求;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附录G 多层钢结构厂房抗震设计要求;附录H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附录J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验算;附录K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合计改动29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三省。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修订说明列在相应的条文说明的后面。 本规范局部修订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1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30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